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指实发工资(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只能领一个吗)
产妇津贴和产妇工资(关于女雇员产妇工资和产妇津贴的提示)
一.基本概念
产假:指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产假是个俗称,不是法律术语。
生育津贴:指女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领取的工资报酬,支付主体为生育保险基金。
2.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可以兼得吗,应该如何发放?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上述条款规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在诉讼实践中通常按照职工税前收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未达到12个月的,一般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仅提供劳动的,工资标准按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实际工资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的70%。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假期(含产假)的,在法定期限内视同出勤,不影响其工资福利待遇。她们休假前享受的所有福利,在产假期间同样可以享受。
生育津贴是职工在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获得的工资补偿。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产假或者休假期间,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弥补;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缴。
3.生育津贴是按月支付吗?不按月支付或者全额支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这个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处理。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符合生育津贴发放条件的,生育津贴应当在产假结束后向有关部门申报,然后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此时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育津贴,也不能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二是如果有关部门已经将生育津贴支付到用人单位账户,而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未支付劳动者,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是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或者虽办理但不符合缴费条件的。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产假工资,作为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否则,劳动者可以以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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