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加工的账务处理(委托加工物资损耗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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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不包括在“原材料”科目核算范围内。
2、2、工业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在制造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企业的产品,在“库存商品”科目中核算。
3、因此,受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处理为:接受客户交付的原材料等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4、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借:生产成本——代制品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等科目3、完工入库借:库存商品——代制品贷:生产成本——代制品4、收取加工费借:应收账款 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 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结转代制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等科目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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