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代表大会人数要求(党员代表大会人员分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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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百至八百名。
2、设区的市、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三百至五百名。
3、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二百至四百名。
4、党员和所辖党组织较多或较少的,可以适当增加或减少代表名额。
5、”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代表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6、党的委员会在确定代表大会名额时,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使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充分反映广大党员群众的意见;又要控制会议规模,以便于讨论决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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