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新会计准则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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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规定,经批准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2、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或《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均采用了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且企业可以在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四种方法中选择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这是会计上对坏账损失进行处理的要求。
3、税法对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遵循的是实际发生原则,采取的是直接转销法,而且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实际发生时直接确认扣除。
4、需要的注意的是,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坏帐准备金,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规定,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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