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今日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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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律认可的继承人顺序一致。
配偶还在的,由配偶到所在单位领取;已故公务员的婚姻配偶已经死亡的,由其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领取;如果公务员的父母也已经死亡,只要是已故公务员的子女,其婚前、婚后或者非婚生子女(有证据证明其亲子关系的)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已故公务员另有遗嘱的,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所有的孩子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人社部〔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算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2007〕《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号的规定执行。
(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退休人员死亡的,仍按当地规定执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
(四)除上述情形外,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死亡前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因病死亡前本人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
烈士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
自2006年7月1日起,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在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如下:(1)工作人员。
计算基数是本人去世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离退休人员。
计算基数为本人生命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算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3)离退休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休生活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生活费和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港澳台工作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计发基数为其国内(大陆)基本工资。
这篇文章到此就结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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