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仅凭证人证言能认定事实吗(今日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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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刑事诉讼中,仅凭证人证言能否定罪?这也是李庄案一审判决遗留的诟病之一。
2、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人证言是证据之一种,是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3、理论上来说,既然肯定了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那么其就应有与其他种类证据相同的效力——在被查实后可以作为定罪根据。
4、但是应当认识到,证人证言因其是对客观情况的一种陈述,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主观性,并且,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鉴于尚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要高于民事和行政诉讼,依举轻以明重之原则在此稍作援引)的规定来看,不同形式的证据,其证明力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得不质疑。
这篇文章到此就结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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