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和自愿原则中为啥都有平等协商)
你们好,最近小活发现有诸多的小伙伴们对于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民法基本原则这个问题都颇为感兴趣的,今天小活为大家梳理了下,一起往下看看吧。
1、 第一,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面,意味着无论他们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状况如何,他们的法律资格,即他们的权利和能力都是平等的。《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享有权利,其权利受到平等保护。
2、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其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的行为和自己的责任。自我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参加的内容和行为;自我责任,即民事主体应对其参与民事活动所造成的结果承担责任。
3、 第三,公平原则是指利益平衡作为民事活动中的价值判断标准。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摩擦时,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个适用于法律的原则,即当民法规范没有规定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公平原则也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应当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4、 四、诚信原则所谓诚信,其本意是按照市场体系的互惠性行事。签订合同时,诚实不欺骗、不欺诈;签订合同后,要守信用,自觉履行。如果限制任何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该是题中之义。但是,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表明,法律再严格,也无法限制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体系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民法规定了这一原则,使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积极介入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以根据这一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的目的在于,这一原则位阶较高,不确定性强,使用不当也可能成为司法任意性的工具。这项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考虑。
5、 动词(verb的缩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权利的行使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和同样受到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则构成权利滥用。至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要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和习惯,权利的行使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以上就是民法基本原则这篇文章的一些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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