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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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定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2、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 三、税额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4、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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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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