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坏账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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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坏账准备是指企业的应收款项(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计提的,是备抵账户。
2、企业对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
3、在备抵法下,企业每期末要估计坏账损失,设置“坏账准备”账户。
4、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至少每年末)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并转作当期费用。
5、实际发生坏账时,直接冲减已计提坏账准备,同时转销相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一种处理方法。
6、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债务单位财务情况及相关信息,合理估计,提出目录和提取比例经企业董事会批准执行。
7、 企业在提取坏账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坏账准备 发生坏账损失时: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坏账准备是会计准则允许的会计处理。
8、 从税法角度考虑,《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 解读:第八条里的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0、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11、 《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2、解读: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只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13、坏账准备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专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 按照税法规定,不可以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才可以税前扣除。
14、 综上所述,坏账准备在财务处理时已经计入当期损益,冲减当期利润,但新企业所得税法并不认可这一项费用,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的当期才可以税前扣除,这样会计和税法的规定上就产生了差异,预提坏账准备以后,应收账款科目账面价值小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企业所得税未能规定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需要在计提坏账准备同时,根据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调整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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