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公共财政的职能(简述公共财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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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建立公共财政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十个方面: 解决财政职责不清的问题; 2、解决政府预算占GDP。
2、比重下降的问题; 3、解决财政对不同经济成份的区别对待问题; 4、解决财政消费性支出膨胀与不足问题; 5、解决财政投资性支出失当与不足问题; 6、解决征税的基本依据不足的问题; 7、解决我国公债集中于中央政府的问题; 8、解决财政体制尚未真正实现分税制的问题; 9、解决财政的预算外和制度外问题; 10、解决公共财政与资本财政的区分问题。
3、 我国社会主义财政的职能与社会主义国家的职能和社会主义财政本质密切联系,并受它们制约。
4、 财政通过分配与国民经济各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而表现出自己的功能,并获得一定的效果。
5、社会主义财政职能具体运用的效果,就表现为社会主义财政的作用。
6、财政四职能 现在我们就以财政四职能之说来看一下财政的具体职能。
7、财政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 、经济稳定职能及经济发展职能。
8、 财政法的体系 1.财政基本法主要涉及财政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对财政收入、支出和财政资金的管理都有普遍的约束力。
9、 2.财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因此又可称为财政收支划分法。
10、 3.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主要包括预算编制、 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人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
11、 4.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
12、 5.财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税法、国债法和费用征收法及一些特别财产收益法,其中的国有资产收 益主要包括国家基于资产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投资回报或者资产转让收入。
13、 6.财政监督法专门规范和保障财政监督机关依法行政财政监督权,其内容涉及财政监督机关的 设立、职权,财政监督的途径与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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