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及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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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
4、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
6、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
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
8、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
10、扩展资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需具备以下条件:(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11、(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
12、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13、(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14、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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