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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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带责任亦称“连带债务”。
2、“民事责任”的一种。
3、指数个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各负全部给付的一种责任形式。
4、即债权人可对债务人中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的一种债务形式。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6、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7、如合伙债务的债权人,对于合伙成员的一人、数人或全体,均可请求其同时或先后,部分或全部地清偿合伙债务。
8、扩展资料: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9、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
10、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11、法律没有规定的,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既无法律规定,又无约定的,应平均承担。
12、司法实践中,往往在处理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时忽略了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问题。
13、连带责任对每个具体债务人来说,意味着责任的加重,它使债务人间的内部关系中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力量,并促使债务人共同防止和消除违法行为,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
1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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