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增加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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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新计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2、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即在原来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增加60天,合计158天。
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年1月22日(第六次修正)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
7、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8、扩展资料: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落实计划生育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人员,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经常性服务工作,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9、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10、 第十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11、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12、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13、 参考资料: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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